被保人: 38岁 男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轻症,中症,重症。前症,二次重症全陪
等待期
30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关爱金
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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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300000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第一次至第五次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4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以后(含当日)投保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保险责任。 合同重大疾病特定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 | 60000 | 合同所称前高风险病症指被保险人患上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疾病,且在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过程中实施符合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肿瘤切除术的病症。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 发生在同一种器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发生在该器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或者成对(肺脏、肾脏、输尿管、睪丸及乳房),则左右两部分或者该成对器官视为同一种器官。 发生在不同种器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累计给付的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额的20%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6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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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百年臻爱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6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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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百年臻爱前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6000 | ||
等待期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300000 |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前高风险病症保险金 | 60000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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